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云南省普通高中
相关证书颁发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州、市教育局:
经教育部批准,云南省从2009年秋季开始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,三年来,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。为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要求,省教育厅决定印发《云南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颁发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办法》从2012届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行,全省普通高(完)中按《办法》要求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。原教育厅云教基〔2004〕13号文件颁布的《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二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,为学校和学生做好服务。根据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云价费发〔1998〕182号文件的要求,每本毕业证工本费5元,由学费(杂费)中统一开支,均不得再向学生个人单独收取,各地要严格执行。
三、各地要严格按照《办法》要求,认真做好普通高中相关证书发放工作,规范发放程序,坚决杜绝发假证、乱发证的行为。对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,要依法查处。
附件:云南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颁发办法(试行)
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